照明场所 | 绿地 | 人行道 | 公共活动的区 | 主要出入口 | |||
市政广场 | 交通广场 | 商业广场 | 其他广场 | ||||
水平照度(lx) | ≤3 | 5 ~ 10 | 15 ~ 25 | 10 ~ 20 | 10 ~ 20 | 5 ~ 10 | 20 ~ 30 |
注:1 人行道的最小水平照度为2~5lx;
2 人行道的最小半柱面照度为2lx。
6 除重大活动外,广场照明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7 广场应选用上射光通比不超过25%且具有合理配光的灯具;除满足功能要求外,并应具有良好的装饰性且不得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
二、机场、车站、港口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出入口、人行或车行道路及换乘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标识照明;使用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不得干扰对交通信号灯的识别。
三、商业广场的照明应和商业街建筑、入口、橱窗、广告标识、道路、广场中的绿化、小品及娱乐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规定。